Author: 羅烈師
•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晚上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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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管理學界與業界廣泛討論及引進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制度,藉此促進公司決策品質、控制和監督公司管理層、改進企業管理,增加股東財富並保障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利益。

有趣的是,新竹枋寮義民廟早在十九世紀初期所建立的廟產管理,已採取了類似的外部經理人制度。

在被當代學者譽為「清代枋寮義民廟憲章」的〈四姓規約〉中,王黃吳林四姓地方菁英在建廟十餘年後的嘉慶七年(1802)寫下了這樣的約定:

議定此嘗係各庄適實之人輪流料理,其嘗歷年有增長加買田業,或修義塜,或整廟宇,四姓合議,不得私行濫開。四姓立簿約四本,約四紙,各姓首事各執簿約一紙,永為執炤。

四事首事在這一年成立了義民嘗,請各庄「適實之人輪流料理」,期盼未來能「加買田業」以便「或修義塜,或整廟宇」。

四姓規約簽後一甲子餘之同治四年(1865)時,義民廟已經擁有15筆土地,乃將全部買賣契約抄在《契約簿》上,配合本已設置的《敕封粵東義民祀典簿》,進一步落實先前在道光廿七年(1847)已初步建立的廟產管理制度。當時四姓首事地位已有更迭,主其事者為林劉兩姓施主:

林劉施主爰集聯庄紳土,選舉管理,坤等將契券交管理人權放,其管理者三年一任為限,限滿仍將契券交出施主點交新管理人領收清楚。此乃四庄輪終而復始,為管理者自當秉公妥理,日後嘗祀浩大,以增粵人之光;再議章程,立簿三本,將褒忠嘗之業大小契券古今承買,須要契白抄錄於簿內…此係通粵之褒忠嘗,有關全粵之大典,各要忠心義氣以經理,不得私自貪圖以肥己…

這一年擾攘全臺四年的戴潮春動亂事件終於平息,四大庄輪流經理廟產三年的制度,在五月份大湖口庄羅、張、戴及陳姓接任義民廟經理時,重新啟動。這時義民廟除了不動產大大小小15筆外,還有歷年結餘600大圓,分存於前任五位經理手上,而接下來這三年(1865-1868)的大湖口經理時代,正好是外庄經理制度的典範。

大湖口經理接任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這600大圓。前任五位經理都屬於新埔街,在大湖口接任前已擔任9年,名下所謂「分存」結餘,其實只是於下年度結算時,先註記繳回,再註記分存,未必真的歸還現金。

這種權宜之計在經理交接之時,就不得不面對了!在大湖口經理之下,同治四年的帳簿顯示多達一千一百餘大圓的收入,其中一半是廟產收益,另一半就是前任經理繳回的分存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位前任劉姓經理只得將自己的兩塊土地,一塊杜賣一塊典當給義民廟,甚至與其他經理共同支付修廟費用,才勉強解決了這一債務。

大湖口經理如何應用這筆收入呢?其一是整修廟宇,其二就是在劉姓經理的土地外,又另外買了一塊土地。而且在往後三年的經理期間,義民廟總計又增加了五筆田產。

此外,對於催收不到的應收田地之大小租,大湖口經理也明確地註記於支出欄位,以備隔年催收。這雖然不合現代會計制度準則,但是卻是確保債權的辦法。

這就是十九世紀客家前人之外庄經理制的財務成效,透過這一制度,在海島易幟的世紀之交,殖民政府發現這間廟是全臺資產最多的廟宇。

觀古思今,作為北臺客庄信仰中心,當前義民廟袞袞諸公或許可以審思前人「褒忠亭是通粵之褒忠亭」此一公義精神,在擴大辦理祭典與爭取政府資助之同時,何不引入外部董事制度,重整廟產廟務經理制度,以再創義民信仰之歷史高峰。


圖片說明:新埔枋寮義民廟總嘗簿內頁書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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