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大學、客庄與老街
•2013年1月6日 星期日,下午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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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捐

台北府為清廷於光緒元年(1875)在台灣北部設置之官署及行政區劃,為台灣道之下,與台灣府並立之區劃。光緒五年(1879)台北正式開府,「以臺北郡城年久未造,亟應乘時建築,以資捍衛。」[1]在首任知府陳星聚與其後 1881 年(光緒七年)上任的直屬長官福建巡撫岑毓英積極籌款興建,台北城終於 1882 年委由台灣兵備道劉璈正式開工興建。在陳星聚知府與台灣道劉璈兩相合作後,『台北城』在 1884 年正式完工(許雪姬 1985)。
三年建城期間「所需經費,酌定由官處籌撥,並就淡水宜蘭兩縣紳民捐助外,新竹應派捐番銀五萬元,即速解繳臺北府轉發應用。」[2]而這五萬元城工派捐額度,立即造成地方社會的擾動。前一年(1881)大甲溪潰隄,新竹縣已派捐隄工,本次台北城工派捐即依大甲隄工額度辦理;正值派捐期間,後龍溪水患又起(1882-1883),新竹縣再度派捐。[3]四年之中,三次派捐引起頗多騷動。因此在淡新檔案中,留下了臺北城工七案(編號16301-16307);[4]而本文所謂李騰清案,即指其中16306案(1882.7.16-1884.5.13)而言;而相關聯的16302案,則牽涉到稅收代理人劉聯科處理羅阿保與林文二等人的抗捐事件。[5]

李騰清案

光緒八年(1882)農曆七月十六日,新竹縣衙的站堂役紀永依照知縣徐錫祉批示的拘提單,來到竹南二保澗窩庄,要將臺北城工抗捐頑戶帶回縣城,當時吳阿生、邱芳古及古阿俊三名已先後赴通霄局認捐清楚,只有李騰清(1801-1887)仍不捐,於是被帶回衙門。只是李騰清當時已八十二歲,差役不敢強傳,於是將其二十八歲的孫子李阿番傳到。[6]自此,歷經幾乎兩年的派捐爭議,在淡新檔案裡,留下十九份文件,使得我們仍可以憑這些文件勾勒這場爭議。[7]
李阿番表示祖父不知通霄局也徵收城工捐款,已將應捐之壹佰貳拾元,交給二保劉阿文(即劉聯科),但單據沒有帶來衙門。[8]徐知縣要求李家,如確已認捐,三日內將單呈驗。[9]
李騰清光緒十年(1884)稟文(引自臺大圖書館)
一週後,負責竹南三保吞霄城工董事江懷珠與林愈薰稟文表示,承辦城工公務係依照先前大甲溪三十名額數捐題,而澗窩李騰清依此係捐四名額數。只是江林兩人向李騰清催捐時,李卻表示自己在二保捐;江林主張李騰清在三保居住,房屋三座,田業不少,不容越保混捐。徐知縣批示,依據城局紳董(劉聯科)面稟,李騰清已繳一百元給該分局,其餘三十二元亦已呈繳來新竹縣。雖然徐也懷疑百元究竟有否捐入該分局,但是已表示待二保分局稟覆後,再行核奪。[10]顯然,李騰清的抗捐爭議已暫時打住。
江林兩人催捐工作不甚順利,同年十月十五日,江林兩人又稟告,計有詹阿英等八人,初行認捐,但卻延宕不捐,請徐知縣協助。知縣八天後飭令差役,要求詹姓等人捐繳。至十一月廿五日,差後回報,八人已如數繳捐。[11]
然而,兩人的催繳工作仍不順利,隔年春天的三月初七,江林二人又稟,陳諒等七人不捐,請差勇到地拘追。徐知縣表示同意派差拘追,但是在行動之前,要求江林兩人先按戶開單,明列該繳經費。[12]兩個月過去了,遲遲未見江林兩人開列名冊,且江林本身所欠繳之城工洋銀亦未備繳,徐知縣乃堂諭批示,要求江林兩人迅速處理陳諒等七人抗繳之事。[13]至此,本案的重點反而轉向江林兩董事本身。
又兩個月後,新任知縣周志侃收到身負幫催城工委員之新竹儒學正堂劉鳴盛的移文,表示江懷珠等向其請求飭令差役,按名拘追陳如等八人的捐款,故劉移文給新竹縣知縣。五天後,知縣便開票要求嚴格催繳。[14]然而事情卻毫無進展,原來林江二人內訌,無法收得尚未繳清城工捐款。半年多後,亦即光緒十年的二月廿六日,林愈薰稟稱,自己與江懷珠分派城工經費,本來尚欠佛銀玖拾肆元陸角,現已按額催清。但是江懷珠份下尚欠柒拾肆元陸角,而李騰清認捐之壹百參拾貳元,江懷珠亦未催得。林愈薰這份報告的意思在於撇清自己的責任,並請新任知縣朱承烈,飭差拘追。朱知縣隨即簽票,拘傳江懷珠與李騰清。[15]
數週後,差役帶回李騰清的稟文,由其侄孫李少中抱告,並抄錄前任徐知縣批示、林愈薰限狀粘繳、及劉聯科收單等,當堂呈驗。李騰清表示,早已於光緒八年七月在二保分局董事劉聯科手,繳銀一百元,又繳付徐知縣銀三十二元,並無欠繳抗捐。李騰清進一步表示,自己現住澗窩,明明在銅鑼灣,屬於竹南二保,與三保無涉。若在三保有田業,即應在三保繳銀,如此則淡水之林家田屋遍全台,豈不通台爭繳?[16]
光緒十年肆月初八日,回任新竹知縣的徐錫祉,簽票傳訊劉聯科、林愈薰與李騰清。三人皆未到案,劉聯科於同年五月初一稟明,確已收繳李騰清百元捐款,並且呼應李騰清的說法,表示李騰清的捐款本來就歸劉自己收繳,請求銷案。同月十三日,李騰清自稱職員,由孫李少青抱告,亦表示確已繳捐,請求免予提訊。雖然徐知縣批示,李騰清之捐款究屬二保或三保,應由李劉林三面質訊,分別追究。[17]
16306案至此結束,儘管我們無法斷定究竟係檔案遺失或者就此不了了之;然而,後續的故事暗示我們,在與國家折衝的過程中,李家最終達成其意志。然而,這並不意謂國家是個失敗者,相反地,國家仍是成功地募集了城工款項,而且李騰清家當然也繳交了捐款。
換言之,一個苗栗地方宗族李家與知縣所代表的國家之間,所存在的對話關係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呢?我們辜且岔開話題,先略談本案所牽涉到的兩個宗族。

澗窩李屋與西湖劉屋

澗窩李屋祖屋坐落目前苗栗縣銅鑼鄉竹森村,李家祖籍廣東長樂(五華),來臺祖李德萬,於乾隆三十八年(177316歲渡臺。德萬公娶妻連氏,育有六子:騰蘭、騰桂、騰清、騰華、騰彬、騰祥。長房李騰蘭,裔孫多務農,其三子鎮光為武生。二房李騰桂,宿儒,善貨殖,曾與竹塹城陵茂商行合資創辦「萬興商號」,並定居苗栗經商;其子逢馨監生,孫鎮邦武生,曾孫聯璧,日治時期歷任三義、銅鑼二庄庄長,頒授紳章。三房李騰清性敏好學,精岐黃,多才藝。四房李騰華質體魁梧,性喜習武,頗具武藝。騰清騰華兄弟二人,曾隨官兵勦平匪禍,均保舉軍功六品職銜。騰清之三子時珍,以軍功賞藍翎千總,孫鍾萼(後改宗萼‧即祥甫),清代府庠生,極具文才,日治時期亦地方所望重。李騰華精於武術,子多承其衣鉢,勤習武藝,諸子中,逢年、逢春、逢香皆武生加六品,逢時五品,逢科例貢生,孫鍾奇亦是武生出身。五房騰彬,監生,育有六子。六房騰祥,青年過世,未娶,過繼二房、四房二姪為嗣。李家德萬公派下六大房,於道光十七年(1837),兄弟分產別居,各自發展。分家後的李家,以三房李騰清及四房騰華派下,在地方上較為活躍(李祥甫1931、黃鼎松2009)。
劉恩寬(1737-1806)乾隆十七年(1752),二十六歲時,由祖籍在廣東省惠州府陸豐縣吉康鄉都暮村蘇坪寨,東渡來臺,為人傭工,挑擔度日。後來家境日漸康泰,始定居於苗栗四湖庄石頭灣,生有五子:漢魁、清魁、浚魁、淐魁、汝魁。來台二世兄弟五人繼續殷勤農工,業產逐漸豐隆,僱工甚多。祭祀公嘗的土地是由歷代子孫為祭祀祖先而保留下來的,如今已達45公頃多。劉家最引人注目之處在於創辦了「雲梯書院」,並且透過科舉考試與捐納方式培育自家子弟,依族譜等相關資料,劉家雖然科考功名無多,但是族內計有二十三人,擁有廩生、氧生、大學生、附貢生、恩貢生、拔貢生、例貢生等頭銜或資格(劉贊鵬1979、陳瑞霞2008)。

劉聯科

李騰清抗捐案中所見劉李兩家之合作關係,也在羅阿保等抗捐事件(16302案)出現。16302案比16306案早幾個月發生,地點正是劉聯科所負責的竹南二保,亦即包含現今之西湖鄉與銅鑼鄉一帶。光緒八年(1882)二月廿六日,劉聯科與李逢時這兩位劉李兩家領有「竹南二保高三富外等庄經辦臺北府城工分局戳記」的例貢生,稟告徐知縣,高三富等庄共應派捐城工夫役伍拾名,各殷紳皆已繳清,唯有羅阿保等人,不唯不捐,甚至造謠生事,妨礙城工捐派工作,請求知縣迅即執法施行;而徐知縣也果然飭令差役傳訊羅阿保等人。[18]
劉聯科光緒八年稟文(引自臺大圖書館)
三個月後,劉聯科再度請求知縣押捐吳傳二等抗捐「刁戶」;相同地,徐知縣立即派出差役,押捐吳傳二等人。又約三個月後,差役回稟,已將吳傳二等人押到劉聯科的城工分局,繳清捐款。而劉聯科也隨即將部份已收捐款,計七百餘元繳至縣衙。[19]
劉聯科繳款的同時,同時附上一稟,表示謝阿元張阿樟等殷戶,受張阿成等造謠煽動,不願納捐,請求知縣嚴拘究捐。知縣循例立即開票飭役,前往押捐;兩個月後,差役回報張阿成知罪脫逃,而張阿樟等亦已捐繳。[20]
在知縣差役的威勢協助下,劉聯科順利地以十個月的時間,完成自身負責的五十名役工,合計一千五百元的捐款。我們現在已無從精確得知劉聯科藉由知縣協助才收繳的金額,佔其全部應收金額的比例,不過,前述張阿成造謠煽動事件似乎顯示,二者的似乎為100:625,亦即經官押捐應該不超過全體的14%。換言之,對於國家的派捐任務,劉聯科的獨立執行能力,相當不錯。
一年多後的春正(1884),劉聯科稟文詳述高三富等庄、蛤仔市以及貓裡街等城工派捐額度之來龍去脈,並且檢附清單,請新任知縣朱承烈按名追究林文二等十四人,計一百六十七元捐款。此一稟文值得推敲之處有二:
其一,原本劉聯科所負責係高三富、銅鑼灣及芎中七等庄共五十役工,即一千五百元捐款;然而,此稟卻擴及貓裡(即約今苗栗市)及蛤仔市(即約今公館鄉)兩地,總金額為五千元。[21]換言之,這加捐五百元其實不全然是劉聯科的責任,但是稟文卻顯示劉聯科自行承攬了這些金額。
分辦銅鑼灣及高三富等處,前捐河工壹百五十名,即應捐城工銀肆仟伍佰元,經既繳去肆仟捌佰參拾二元零,僅欠加捐之項壹佰陸拾柒元零,係被林文二等抗而不交,所以無從轉繳。[22]
這稟文幾乎透露了劉聯科的性格,他顯然十分積極地擴大自己的影響力,不但將本來不完全屬於自己的派捐額度承攬上身,甚至巧妙地將別人已經收繳之金額也暗暗地攬為己功。
其二,十四人名單中,赫見劉龍日抗捐應派之十二元。劉聯科族譜名為劉龍文,係西湖劉恩寬家族來台後之第五代。劉恩寬家族之昭穆(即輩份名) 為「寬魁永業,龍肇家祥,鳳鳴國瑞,奕世其昌」,而劉龍日即其族內長房之堂兄弟。換言之,劉聯科對於族內兄弟之抗捐,照常上報衙門,提請押捐。
綜合上述二者,劉聯科顯然是個十分積極的國家稅收代理者。但是我們可以主張晚清台灣的國家稅收純係依靠這些積極的代理人嗎?也就是說,竹南二保到底是自動被國家掌握,或者國家必須透過強而有力的執行者?答案顯然沒有這麼單純,我們以李家另一件抗稅事件,繼續說明國家與稅收代理人之間的關係。
(待續)


[1] 參見淡新檔案(16303_10
[2] 參見淡新檔案(16303_10
[3] 參見淡新檔案(14507
[4] 16301計六件,飭查城垣完固,籌議捐修;16302計十三件,為高三富等庄抗捐案;16303計三十二件,是楊梅壢等庄抗捐案;16304計二十七件,係大溪墘等庄抗捐案;16305計四十八件,係坪林七庄抗捐之案;16306計十九件,即本文所謂李騰清案;16307計二十三件,係蛤仔市張煥彩侵吞案。
[5] 以下日期皆為農曆,不另行說明。
[6]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1
[7]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1-16306_19
[8]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3
[9]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2
[10]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4
[11]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5-16306_7
[12]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8
[13]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9
[14]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1016306_11
[15]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1216306_13
[16]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1416306_1516306_16
[17] 參見淡新檔案(16306_1716306_1816306_19
[18] 參見淡新檔案(16302_116302_2
[19] 參見淡新檔案(16302_316302_416302_516302_6
[20] 參見淡新檔案(16302_716302_816302_916302_10
[21] 這五千元的來龍去脈,容詳後文。
[22] 參見淡新檔案(16302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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