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下午1:39
宗族組織同時存在「分」與「合」兩個原則,核心家庭隨子女成長結婚之後,成了擴展家庭,終究要再分成幾個核心家庭。對於這種無可避免之分,兄弟間的態度十分為難,湖口羅家第四房春字輩的分鬮書這麼說:
竊思祖宗有振作之業,子孫有繼述之策,周禮所載由來尚矣。昔裴公九世同居,宋君灼艾而分痛。觀古人之相愛如此,離百世之遠不可得而分也。然而樹大枝分,水流派別,勢所必然,情所難免也。
只是儘管不捨,分終究要分。但是分家之前,要留給祖先什麼呢?分鬮書顯示,為了確保宗族「合」的原則,「是以筵請族戚到場妥議,將祖父創置田業先抽出……」,留下了共同財產,作為五房香燈公屋嘗業:
l 新埔榮和號生理在本銀肆佰玖拾大元;
l 大窩肚老屋正屋叁間;
l 楊梅壢老坑承買郭龍明水田房屋一處
l
新埔田心庄承買陳阿相水田一處,以為阿傳長孫之田
換言之,老屋的正身三間被保留為宗族公廳,一處水田及一間店號資本則為祭祀產業;另外,長孫之田意謂著對成年子嗣的支持,對應於留給祖先的共同財產,象徵宗族之繼往開來,也等同於香燈嘗業之意涵。
道光23年(1843)羅宏陞五子分鬮書(引自國圖臺灣記憶系統資料庫) |
那麼五兄弟分到什麼呢?由於本分鬮字係老三春鑾(1810-18??)之份,可知春鑾所分財產包含:
l 獨自獲得兩筆土地;
l 一筆土地,但與春章共享水源;
l 家屋後山的五分之一
l 與春章均分「公屋左片尾屋五間,又帶禾埕菜園谷倉牛欄」
l
又因各鬮應有不均之處,另外支付第四與五兩房兄弟20大元
分是不可避免,又留給祖先財產,從而整合分家之後的兄弟,不捨的心情至此轉化為積極態度:「惟愿兄弟叔姪等,各各日後有強祖勝父者,豈不盈門吉慶之欣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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