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 星期六,清晨7:53
地契類以臺灣為大宗,但明代亦有10件。土地買賣作為民間慣行法之研究素材,更重要的是交易本身蘊涵的實質社會文化意義。
以本書第18頁所收萬曆39年(1611)江時平簽訂房屋賣契為例:
九都十五圖立賣契人江時中,今將承受玉字二千三百五十三號地捌步,土名□子墓前于上樓屋,上至椽屋瓦,下至石磜,併四圍磚牆,本身合得三分之一。四至明依清冊。憑中立契出賣與本圖江□名下為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肆兩貳錢□分正。其銀當即收足,其地屬聽□日下管業,其稅候冊年□割入戶支解。不在難易,倘內外人等異說,俱□承當。今恐無憑,立此賣契為照。
萬曆三十九年五月廿一日立賣契人江時平
中見人江帶寰
江若得
江時平以4兩貳錢□分的價格,把自己坐落在九都十五圖玉字2353號土名□子墓前的房屋三分之一持分,賣與同鄉同姓之人。都與圖是明代縣以下的地方行政區分,大致等於鄉與村的層級。這房屋佔地8步,即8弓步,當時1弓步折合2.8平方公尺,約0.85坪,8弓步約6.8坪,是間小房子。
這樣的文本可以解讀出許多訊息,例如:明末的房價如何呢?如果我們能夠大量匯集這類文本,再加上對明代物價薪資水準的理解,即可解讀當時房價。依目前所見萬曆四十二年(1614年)徽州休寧縣居民王元浚賣房,正房3間,廂房3間,門面3間,賣了紋銀50兩。[1]又依天啟二年(1622年),徽州休寧縣居民姚世傑賣了一間平房,建築面積18.2步,價格紋銀8兩。[2]萬曆年間,北京搭棚工人一天的薪資約為紋銀5分,[3]工作一百天的所得已經超過江時平的售價,據此可以粗估當時房價。
一張房地產買賣契約可以解讀的訊息還很多,以江時平這份契約而言,至少我們還可以管窺當時的戶政編號的制度、所有權之分割買賣、賣屋亦有賣建材的意義以及對房屋稅的重視等史實。
換言之,我們如果只把土地房屋之買賣契約視為財產轉移的憑證,那就太小看這些古文書了,它的底蘊其實是一整個社會體制。土地作為一種可以買賣的商品,對現代人而言,一如其他商品,銀貨兩訖,已是常識。然而,傳統中國的土地買賣行為,由於人與地之間的緊密關係,使得土地的買賣成為一個漫長的過程。本書第35頁所錄嘉慶13年(1808)彰化永靖陳厝厝庄一紙「找洗字」,生動刻畫了買賣土地時,必須同時處理土地之上的人與地的關係。
這一年的冬天,張姓業主四兄弟找上詹姓佃戶三人,請求詹姓三人針對兄弟之父親當年賣與詹姓的房屋,再支付一筆110大圓之找洗費,並承諾永遠不再針對這土地有所請求。張姓兄弟的理由是「緣先父去世,喪費浩繁,致欠公項。」因此再請託原來買賣房屋時中人引介,請張姓佃戶「念及業佃之情」同意支付。結果佃戶答應了,而且業主還擔心佃戶未來會以額外支付找洗費用為由,不再繳納田園租金,還特別申明每年園租8大圓照先前的約定,每年十月時繳付。
就法律觀點而言,本案可以說是臺灣民間慣行法理,是法學史的有趣個案。然而,站在地方知識的立場,本案實是十九世紀初期,彰化地區業主與佃戶實力之消長重要個案。如果能夠蒐集到更多當地相關文書,交互參照,就能對十九世紀初期本地生活樣貌,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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