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上月22日通過了客家基本法草案,冀望未來再經立法院通過後,可以成為國內客家施政之法源依據。而筆者日來參與南北兩處客家活動,與相關學政及社區界人士談論,皆對這立法是玩真的或玩假的,充滿好奇。
基本法草案共有14項條文,除前兩條說明立法目的與定義用詞,末尾期望推動臺灣成為全球客家文化交流與研究中心之外,包含行政院協調整合客家事務之機制與全國客家會議之召集、政府政策制定及區域發展規劃應考量客家權益、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置、國家考試增訂客家事務相關類科、客語認證推廣措施及客語無障礙環境之建構、客家學術研究之推展、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之保障等七項重點。
前述重點筆者在本專欄討論甚多,而今客家施政果然進入立法階段,自然樂觀其成。而且實際上前述法案其實頗多內容已在行政院客委會施政之中,例如召開全國客家會議、推動客語傳承、發展學術、媒體近用等,此番立法僅係提供法源依據,已無關宏旨。
真正值得注目者有三:政府政策制訂與區域發展規畫,應考量客家權益與發展(第五條);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設立(第六條);國家考試增設客家事務類科(第七條)。三條立法皆係原則性宣示,意義頗大,只是未來在訂定施行細則及實際執行時,很可能有極大的落差,以下略論之:
第五條條文本身之實質意義並不明確,依說明文字係指客家人口密集之六十個鄉鎮市區,政府在區域發展規畫之政策制定上,必須要有長遠整體思考,應考量客家施群之權益,並維護客家傳統聚落之保存發展。依此,則執行本條的前提必先指認客家傳統聚落,以便保存發展,這一點自然應該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及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實施;只是在都市化快速及多元族群交界的地區,這一指認工作不見得容易執行。同時,這是否意謂客家基本法凌駕於相關都市計畫等法規呢?恐怕只有留待各相關政府單位與社區傷神了。
第六條主要內容係指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應列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且應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該地區之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並鼓勵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本條關鍵之處在於一旦實施後,發展區推動相關事務所需的人力與經費等配套措施,能否到位。這又將直接衝擊到目前的地方自治法規以及各級政府預算,客家基本法真的能超越這些法制現況嗎?
第七條主要內容為指中央與地方專責單位、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特定職務公務員之任用,宜透過國家考試客家事務類科任用之。本條的關鍵在於考試類科與科目之訂定,目前客家知識體系尚屬草創,幾乎沒有適切的教科書,屆時考試必定牽涉到標準化的問題,必須未雨繆綢。唯一較無困難者為客語,只是國家考試除國文外,目前並無將閩語或客語列為考試科目之規畫。基本法要克服這困難嗎?
總之,在未來立法與執法時,可以確定客家基本法困難重重,寄望行政院客委會、客家各界與鄉親,對於基本法的態度是玩真的,已經準備好要克服所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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