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大學、客庄與老街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上午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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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到分家:
新竹湖口羅家初期宗族史研究(1770-1833
羅烈師
交大客院

一、前言

臺灣新竹縣湖口鄉係宗族為基本單位的地方社會,重要的宗族包含陳、羅、戴、張、黃等,解讀這些宗族史,也就能解讀湖口地方史。[1]
羅仁道1980年自述改寫〈臺灣新竹縣湖口鄉糞箕窩羅屋的故事〉(以下簡稱〈羅屋故事〉)一文,為羅家宗族史重要的口傳資料。〈羅屋故事〉始於渡臺,終於清末坪頂埔事件(1770-1883),全文參見附錄。
依〈羅屋故事〉,羅氏來臺祖上威公於乾隆三十五年(1770)時,自廣東陸豐來臺,先在桃園龜山一帶落腳,後至關西墾耕,第二代羅宏陞大約於道光3年到10年間(1823-1830)遷來大窩口,至第三代羅春廣(1816-1872),中年至新埔街上經商,累積了可觀的財富。又於道光二十七年(1847)時,代表大湖口輪值經理枋寮義民廟的廟產,也因此藉由義民廟這一公共事務,成為竹塹地區粵人的地方領袖之一。春廣五十七歲時(1872),因與子中夜緝盜,不幸被子誤殺,喪葬耗費了甚多家貲;十餘年後(1882-1883),羅家又因糞箕窩旁坪頂埔的地權問題,與新埔街上張、劉、范等宗族組成的金六成商號,發生非常嚴重的茶葉種植衝突。這一衝突最後鬧出人命,引來官府調查,雙方纏訟多時,耗費財物無數,羅家榮景因而中落。
筆者將〈羅屋故事〉分成渡臺、關西暫居、定居湖口、羅春廣之發跡與猝逝、志旺公中武秀才與坪頂埔事件,本文以此為基礎,並進一步綜合梳理收錄於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系統資料庫及羅景輝藏羅家古文書,置重點於定居湖口與第三代分家,以勾勒出湖口羅家初期宗族史(1770-1843)。

二、來臺與關西

羅屋十二世祖先羅上威於乾隆35年(1770)年自廣東省惠州府陸豐縣吉康都許山下石禾埕遷渡台灣,依羅家口述當時先落腳於龜崙,可能是現在桃園南崁一帶。隨後,前往新竹關西拓墾。這一段關西的生活口述只留傳一項「窨坟」之爭,亦即預先挖置的先人墓穴,很可能行假葬的手段,表明土地的所有權。[2]這一故事牽涉到先到開墾者藉由與平埔原住民之間的密切關係,抵制後期羅家入墾者。儘管對於這一事件,口傳對時間言之鑿鑿,謂其發生於第三代羅春秀(1800-1843)出生前前一兩年,即嘉慶五年(1800);但實際上,對於這一段關西時期的家族史,資料極缺,羅家甚至無法確定其來臺祖羅上威是否真的來臺。
不過,這一史實的重要性在於忠實地呈現了粵籍移民先往拓墾最前線冒險,再向西退回相對安全聚落之移民方向。同時,更重要的是,羅上威的四個兒子在這前線顯然賺到了一筆錢,才使得這家族足以退至已安居無虞的湖口地區。

三、遷居湖口

〈羅屋故事〉關於遷居湖口糞箕窩所知有限,不知羅家何時到湖口,但說明宏陞四兄弟各奔東西外,還提供了羅宏陞之子,即來臺第三代春字輩的出生年代,同時長子春秀逐漸成了操持家務的新生代。
關於遷居湖口的年代,羅家已無記憶,但現存三份古文書提供了線索,分別為道光三年〈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同置田園合約〉,道光十年的〈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與道光十一年的〈立歸管水田契字〉(以上請參見附錄)。
道光三年〈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立合約〉主要的目的言明兄弟三人對宏珍具名購買大窩尾等處土地,有共同均分的權利;同時紀錄相關契紙兄弟分存的情形。
立合約兄弟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先年同置買斷截有山場埔園水田壹處,土名大窩尾等處,價銀界址俱載立契內。今有印契壹紙交與兄宏珍收存,又有斷截洗契四紙交與宏陞收存。日後不知何人自己鬮分之田要退與人,印契並無隔帶,收印契分項之田退下印契,要交弟姪收存,不得執據。
再批明正契係宏珍兄一人俱名係兄弟三人同置三人均分各分照鬮管炤
代筆姪 鵬申
在場兄 俊生
道光三年癸未冬九月 日立合約 宏龍 宏珍 宏陞
道光三年宏珍宏龍陞兄弟合約字(引自國家圖書館)
糞箕窩土地顯示兩件事實,羅宏陞四兄弟(真龍高陞)並非自關西分別離開前往四處發展,而是共同行動,只是令人不解的是為何老三宏高並未列名;其次糞箕窩羅家應該在道光三年前不久購得糞箕窩窩尾之土地,此時很可能尚在關西居住,並未遷來湖口。
道光十年楊思等兄弟叔侄與宏陞簽訂的〈杜賣田園盡根絕契〉是羅家遷居糞箕窩的最直接史料,依原文旨意,逐條照列並說明如下:
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字人楊思 楊香()等有承父兄遺下田園一處坐落土名多老粉大窩內庄東至石壆透至崩崗潭與羅家田南北毗連隔坑為界,西至伯公背橫窩老坑為界,南至坪頂分水為界,北至山分水為界,四至界至面踏分明,併帶本坑坡圳通流灌溉,又帶第屋壹座、風圍竹木禾埕菜園,壹應在內,年納本社番租粟肆石正,給出完单。
本段說明土地座落,所謂「多老粉」歷來亦稱婆老粉或波羅汶等,大窩內庄應即大窩庄,即糞箕窩庄。值得注意的是其四至之「東至石壆透至崩崗潭與羅家田南北毗連隔坑為界」,由此條可以推知羅宏陞兄弟係先取得糞箕窩窩尾之土地,之後才再購得糞箕窩窩內之地。何以知之?兩項線索,其一,糞箕窩之地形大致上為東西走向,窩尾在東,開口向西,南北為山,而南面山即四至之南至所言之「坪頂」;其二,依前述道光三年之〈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立合約〉,宏陞已取得這窩尾土地,故楊思兄弟所賣本土地之東至確係與羅家土地毗連。
此外,由約中「年納本社番租粟肆石正,給出完單」等語,可知糞箕窩土地係竹塹社地。
此業前既典與羅宏陞掌管。因思屢欲為兄立嗣,商議不成,乏銀凑用。茲思等議將此業出賣,以為立嗣。房內人等俱各無力承買,托仝原中踏明四址,引就羅宏陞出首承買。
如前契所顯示,宏陞已取得窩尾土地,又取得窩內楊思兄弟叔侄所共同持有土地之典當權。至這一年(1830)楊氏無力贖回價金,最終只得把田地正式賣給宏陞。值得注意的是,楊家出賣土地的原因是為長兄立嗣,似乎指的是要以賣地獲得的資金,為兄取得子嗣。
即日凴中當面言定,時值價銀陸佰捌拾大員正。即日銀契两交明白,其業任听買主照界管業,中間並無貨準短拆,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情事。如有不明情事,係思等抵當。一賣千休,求斷葛藤,寸土不?。自賣之後,思等?不敢言贈,亦不敢言贖,生端滋事。保此業委係思香承兄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此係二比甘愿,两無迫勒。恐口無凴,立杜賣田園盡根絕契字壹紙,併帶上手合約字壹紙,共弍紙付执為照。
即批明思()等親收過契面佛銀陸佰捌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本段文字大抵皆為常見的契約文書用語,無須多做解釋。倒是土地價金計680大圓,顯示宏陞財力頗佳。尤其是再考量宏陞另外尚獨力購買土地一筆,與兄弟合購一筆,更表現宏陞在關西拓墾應該相當成功。
再批明當日思之堂兄楊君正與紀兄賴才及香父楊秦秀叁人,合夥與黃來同置伍份得壹之業,是以合約內僅寫賴才之名,昔年作為拾份均分,賴才淂叁份半,思堂兄淂叁份半,香父淂叁份。而賴才又將叁份半之額,立字歸與思之堂兄自管,奈賴才所立字據,現在遺失,莫從交执,現賴才父子到場花押,以後均不得異言滋事,再照。
本批明字條十分重要,在此可以分析出楊思家族取得土地所有權的過程。楊思所屬家族係以合夥的方式,取得糞箕窩的土地墾權。楊君正、賴才與楊香三人合夥成五份之一份,並由賴才具名,與黃來共同開墾糞箕窩。賴才具名這份又再分成十份,其中賴才佔三份半,楊君正佔三份半,楊秦秀佔三份。賴才把自己的三份半賣給楊君正,可是楊君正卻遺失了賴才的字據,因此賴子父子親現場簽名花押。
再批明,此業思等合議立契賣予羅宏陞,思等銀收足訖,照份均份,再照。
再批明,上手總墾係黃來收存,而黃來之業,賣在余姓,其總墾現在余姓收执,思等並無別有凴匿廢紙,再照。
業主              依口中人楊新貴
在場 知見 賴才 黃阿喜
代筆人 賴双鳳
場見楊興吉
道光拾年叁月日立杜賣田園契字 楊君正堂弟楊思、楊秦秀男楊香楊清
〈道光十年楊思楊香等杜賣田園盡根絕契〉(引自國家圖書館)
本契字最後透露了另一項重要的線索:「上手總墾係黃來收存,而黃來之業,賣在余姓,其總墾現在余姓收执。」可知黃來應該是向竹塹社取得墾權的第一批人,而招墾字就在黃來之手。只是黃來把自己的土地賣給余姓後,招墾字就交給余姓了。目前余姓仍居住於糞箕窩,至於招墾字是否仍在余姓之後,尚不得而知。
宏陞向楊姓購得糞箕窩土地後,隔年與姪林養簽下〈歸管水田契字〉,將兩人合買也在糞箕窩的土地,讓售給林養。原文如下:
立歸管水田契字,叔羅宏陞先年與姪林養各出本銀弍佰肆拾大員正,合本承買(招財)(貴招)(亞祥)等有水田壹處,座落土名大窝內庄,其四至界址俱註原買契內分明,共價銀肆佰捌拾大員正。併帶大坑坡圳水通流灌溉,又帶茅屋壹座風圍竹木雜樹等項,一應在內。遞年帶納大租粟壹碩肆斗叁升叁合叁。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該業應得一半之份,立字付姪林養歸管,永遠收租。即日仝中係養寔俻出佛銀弍佰肆拾大員正,交陞父子親收足訖,中間並無準折短少等情。其承買貴招兄弟之田園,任憑養永遠管業。此乃叔姪相遜,各無異言。口恐無憑,立歸管字壹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係陞父子寔取到應份銀弍佰肆拾大員正,足訖,再照。
再批明添寫林養弍字立批再照
                                         為中人兄 俊生 公正
                                         代書姪 春芳
                                         在場男 春秀
道光拾壹年辛卯歲玖月                 日立歸管田園契字叔羅宏陞
〈道光拾壹年羅宏陞立歸管田園契字〉(引自國家圖書館)
 本契字透露了幾項訊息,這塊土地是帶著家屋與圳路水田的完整居址,且依「併帶大坑坡圳水通流灌溉」一語,這片田園很可能是比較靠近糞箕窩口。又從價金可推知土地只比宏陞所買略小,但宏陞只佔半份,宏陞既已買下自己的家屋,且準備移居來此,繼續保有土地的意願相對降低。契字表示宏陞「今因乏銀別創,愿將此該業應得一半之份,立字付姪林養歸管,永遠收租。」這有兩個重要的意義,從永遠收租一語,吾人可知,林養並未居住於本田園;而且,當初兩人買下本田園,應該仍都住在關西,這筆湖口的土地只是投資收租而已。那麼宏陞所以遜讓土地,欲創為何?筆者推測,就是為了支應遷居湖口所需費用。
這一推測牽涉到口傳歷史線索,那就是宏陞長子春秀的地位。訂定本約時,32歲的春秀正值壯年,宏陞與姪兒簽定本歸管字時,春秀在場知見,而且字約內文也明言春秀與父共同收取240大元。遜讓土地,取得資金,為了就是離開關西,遷居湖口,必須新築房屋,而主其事者正是長子春秀,下文再詳。
道光3年的〈(羅)林養與(羅)木貴兄弟〉分界字係道光11年宏陞與林養歸管字之上手契:
立合約字人()()兄弟(林養)(木貴),先年承父遺下有水田併戴生埔一處,上手做有分单,內不明。今因請得公親徐亞恩、司彭亞來叔,前來踏明界址,東至埤塘面小壢直透私頭山為界,埤塘下坎面為界,熟田係林養自己田業掌管,併戴埤塘水係林養自己權蔭之田,不得相增。東至伯公背生埔,係貴招自己之業,伯 公背熟田大小五零過,界址分明,係林養之業。東至有生埔,係貴招分下自己之埔,各执一紙守分。日后叔侄兄弟不得分占,相增之人平公理論即罰等情。如有此情,係二比甘愿,永無反悔。口恐無凴,立合約字一紙付执為照。
再批明,日后埤塘陞高作深,任林養移粵    在場人 徐亞恩
批明埤塘下熟田坎為界係林養物業 知見彭亞來劉亞勇
在見叔宏陞 代筆人 彭學耕
                        在場伯  覌生  亞富 貴招
道光三年十一月   日立合約字人()()兄弟(林養)(木貴)
〈道光三年(羅)林養與(羅)木貴兄弟分界字〉(引自國家圖書館)
這一分界字顯示,宏陞在道光3年即以現場知見人的身份,參與了林養叔姪兄弟分界之事;此後,宏陞與林養共同出資買下了木貴土地,但在道光11年宏陞又把這塊與林養共買的土地,以原價讓渡給林養。
作為平埔保留區的竹塹社地,湖口地區的漢人歷史顯得展開地頗為晚近。[3]先前關於湖口開庄的討論,以嘉慶二年為始。[4]這一討論的起點是竹塹社七姓在湖口社地的分界字,然而,各姓宗族到底如何及何時進墾湖口,全無第一手資料可為論據,以上口傳歷史及史料略補缺憾。
依這些古文書看來,羅姓並非湖口首墾家族,首墾家族係以合夥購地的方式取得土地,而從糞箕窩的例子看來,首墾家族最後的竸爭力不如再移民家族,特定宗族能否順利地建立地域社會,存在的變數甚多。同時,血緣或擬血緣關係在共同拓墾階段,十分重要。

四、分家

羅家遷居湖口之後,重要的家族事務是興建家屋。關於建屋之事,〈羅屋故事〉的紀錄如下:
遷台第三代五兄弟認真協力工作,事業稍稍有成就。不久就在糞箕窩現在之第二區柑園內建造一相當規模之大屋。建大屋之際,邀請地理師阿片王勘查位置,那時候,宏陞公已年紀大,長子春秀公代為辦理。 阿片王羅盤排起說,地理雖然不錯,可惜非常虧一房。春秀公問「會不會發」,答「包您會發」,再問「人丁如何」,答「包您旺盛」,春秀公說「既然如此有何不可」,阿片王說「您不知,將此地建起來,以後大房將會絕房」。 春秀公答「有人會發,人丁旺盛,虧大房有何妨,不要緊」。斷然立定在此地建起大屋。到現在來看,地理師的說法果然說對。
這段故事的重點在於建築家屋與風水,相似的故事在臺灣各地廣為流傳,所牽涉到的風水議題不外乎財丁房三者,亦即財產、人丁與兄弟各房關係。就本文而言,這故事的意義在於描述了兄弟漸長,各房發展不一,分戶乃至分家的壓力漸增的過程。
第二代宏陞於道光十年(1830)所購得楊思家族之土地係一包含田園屋圳乃至風圍的完整居所,可以推測起初遷居之初,應該是以修繕為主,且第三代五兄弟共同居住。當時長兄春秀30歲,屘弟則僅年14,未婚兄弟同榻共眠,家屋尚可容受。但隨著兄弟成長結婚,分房間乃自分戶的壓力必然漸增,而宏陞漸老,築屋之事便落在長子春秀身上。簡言之,一個以宏陞為家長的核心家庭,隨諸子之成長,至此先變成擴展家庭,並隱涵就要分散成更多核心家庭。
各房兄弟在家庭擴展的過程中,充滿了偶然而不均質的狀況。長兄春秀之絕嗣就是這種不均質現象的極端;對比之下,屘弟春廣後來的發跡,則是另一個極端;風水之說,其實正是對於這種差異現象投射的結果。
關於春廣發跡,〈羅屋故事〉著墨頗多:
大屋既然建竣,事業也有所成,兄弟等想再進一步發展事業,但個個沒讀書,不識字,如何是好,大家商量結果,將最年青之小弟春廣公送去讀書,請老師來教算盤。但春廣公非常遲鈍,學不會算盤,反而被新雇之牧童羅來錦先學會,教算盤的老師,不教而去了,故不得不邀牧童互相研究,然後略學會一些。春廣公人雖然不聰明,但非常忠厚,對外有信用,對內愛護,上上下下對他非常欽佩,從此以後內內外外之事委任他處理。
本段關於青年春廣的描寫,側重於其忠厚德性,對照後文之經商發跡,顯示春廣之成功,實機遇所致。故事中的羅來錦(1826-1900)小春廣10歲,十分符合故事中的鮮活印象。來錦其實就是羅鵬申(1757-1837)之孫,鵬申與宏陞同姓同鄉,叔姪相稱,略晚於宏陞來臺。前文所提及道光三年〈羅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同置田園合約〉,即為鵬申所代筆,可見兩家維持長期密切關係。又依《義民廟總嘗簿》,來錦於同治4年(1865)與春廣等六人同同擔任新竹枋寮義民廟的廟產經理。
如前所述,宏陞擴展家庭內各兄弟不均質發展引致的宗族內部緊張關係,直接投射到〈羅屋故事〉的風水傳說中:
但是如此情形,二哥春章公對他非常不滿,家族事業將有眉目之某一年,突然發生大不幸之事情,因六月收成欲□禾草屋後面,□□□□□,犯九龍生,足足前後死了九個人,即宏陞公、宏陞婆、春秀公、春輝公等相繼逝世,此不幸事情發生後,家族非常混亂。
目前我們自然無從得知春秀五兄弟之間的情感如何,究竟春章(1805-18??)對春廣是否心存不滿,也無從追問,畢竟這只是傳說;不過,擴展家庭終究會分散為幾個核心家庭。
此時老二的春章公時常鬧要分家,眾房準備分家之際,春秀婆啼啼哭哭,春廣公問大嫂「今日大家要分火,要歡歡喜喜才對,何必哭呢 ! 」大嫂答「滿叔,您有所不知,我的孩子還年幼無知,滿叔我想跟您,您想如何」春廣公答「大嫂您既然如此想,豈有不可之理」,三嫂春輝婆聞之消息也一樣,「大嫂跟滿叔,我也要跟滿叔 !」四哥春蘭公說,既然大嫂、三嫂跟小弟,我也不分了,二哥春章要分,他自己分出去好了」
關於這場分家往事,〈羅屋故事〉呈現的狀況是某一房主張分家,其他房不打算分家,亦即分與合是並存的。這種分與合之並存,其實也存在於先前春秀的故事中。故事裡的大哥,挑起建築家屋之重擔,明知風水不利自己後嗣,仍以有利整個家慨然決意座向,分中有合的宗族原則。
關於這一分家歷史,我們找到道光23年(1843)五房叔姪的分鬮字,全文照例如下:
仝立分鬮字兄弟羅春章、鑾、章、廣、仝侄阿傳、坤生等,竊思祖宗有振作之業,子孫有繼述之策,周禮所載由來尚矣。昔裴公九世同居,宋君灼艾而分痛。觀古人之相愛如此,離百世之遠不可得而分也。然而樹大枝分,水流派別,勢所必然,情所難免也。是以筵請族戚到場妥議,將祖父創置田業先抽出新埔榮和號生理在本銀肆佰玖拾大元,又抽出大窩肚老屋正屋叁間,又抽出楊梅壢老坑承買郭龍明水田房屋一處,作為五房香燈公屋嘗業。又抽出新埔田心庄承買陳阿相水田一處,以為阿傳長孫之田。其餘各處田業牛隻家器谷石等項,開明條款,配搭均勻,作為五房均分。在祖前焚香捻鬮定額,各守各業。異日倘有榮枯得失,人各命運發福,毋得糊塗紊爭,致傷兄弟叔姪之情。惟愿兄弟叔姪等,各各日後有強祖勝父者,豈不盈門吉慶之欣幸也。口恐無憑,仝立鬮書字五紙,各執壹紙為照。
春鑾捻得第弍鬮,應淂大窩肚承買錢阿天水田貳段,第一段東至屋前崁為界,西至溪為界,南至溪為界,北至牛路為界。第弍段水田山埔,東至溪為界,西至旱溝壢透上西南小壢直透山頂為界,南至山頂為界,北至溪為界。又帶坡塘面水田一坵,又帶陂塘圳水與三鬮章兄相共通流灌蔭,每年配納大租谷壹石。當日憑公議定,此份田業要貼出田底佛銀弍拾大元,補貼第四、五鬮均收。又屋背山排竹木樹山作六份均分,首份抽為公山,東至林養兄毗連為界,西至春廣鬮分埋石為界。鑾應得第三份,東至廣弟鬮分埋石為界,西至章兄鬮份埋石為界。又帶公屋左片尾屋五間,又帶禾埕菜園谷倉牛欄與章兄對半均分。此係鑾憑鬮應得之業,永為己額,其契卷交鑾收存,批。
再批明,其新供田尾承買王阿□水田房屋一處,日後作為五房均分,所贌租谷加減每年六月五房均分,其契卷係春鑾收存,批照。
在場母舅 吳立旺 在場兄 春祥 春榮 春瑞 春富
代筆人 劉顯榮
道光弍拾叁年癸卯閏柒月日仝立鬮書字兄弟春鑾春章春廣姪阿傳坤生
〈道光二十三年羅春章叔姪等分鬮字〉(引自國家圖書館)
從本分鬮字看來,並非如口傳故事所言,僅有二哥分出,其餘兄弟未分;實際上,所有產業大致上由五房均分;即如字書所言:「口恐無憑,仝立鬮書字五紙,各執壹紙為照。」由於本分鬮字係老三春鑾(1810-18??)之份,可知春鑾所分財產包含:
l   獨自獲得兩筆土地;
l   一筆土地,但與春章共享水源;
l   家屋後山的五分之一
l   與春章均分「公屋左片尾屋五間,又帶禾埕菜園谷倉牛欄」
l   又因各鬮應有不均之處,另外支付第四與五兩房兄弟20大元
這就是宗族「分」原則,核心家庭擴展之後,終究要再分成幾個核心家庭。然而,也應該注意的是,對於這種無可避免之分,兄弟間的態度十分為難,所以分鬮字才以「竊思祖宗有振作之業,子孫有繼述之策,周禮所載由來尚矣。昔裴公九世同居,宋君灼艾而分痛。觀古人之相愛如此,離百世之遠不可得而分也。然而樹大枝分,水流派別,勢所必然,情所難免也。」同時,更進一步把這種不捨的心情,轉化為積極態度:「惟愿兄弟叔姪等,各各日後有強祖勝父者,豈不盈門吉慶之欣幸也。」而且,這種態度不是說說而已,實際上表現在財產的處分上。五房分家之時,為了確保宗族「合」的原則,「是以筵請族戚到場妥議,將祖父創置田業先抽出……」,留下了共同財產,作為五房香燈公屋嘗業:
l   新埔榮和號生理在本銀肆佰玖拾大元;
l   大窩肚老屋正屋叁間;
l   楊梅壢老坑承買郭龍明水田房屋一處
l   新埔田心庄承買陳阿相水田一處,以為阿傳長孫之田
換言之,老屋的正身三間被保留為宗族公廳,一處水田及一間店號資本則為祭祀產業;另外,長孫之田意謂著對成年子嗣的支持,對應於留給祖先的共同財產,象徵宗族之繼往開來,也等同於香燈嘗業之意涵。

五、結語

透過〈羅屋故事〉這一口傳敘事及古文書,本文勾勒了1770年到1843年約70年間,糞箕窩羅家來臺第二代之羅宏陞兄弟四人,先在關西參與危險的拓墾事業;後來置產移居湖口相對安全的環境,第三代隨之樹大分枝,分鬮家產,建立宗族的歷史。
這一研究成果在地方史的層次上,一方面補充了我們對於湖口早期拓墾史的空白,也對在宗族之形成有比較明確的圖象。至於在漢學人類學之家族與宗族研究的層次上,關於宗族構成原理的分與合二者,這一個案顯示,宗族之分係滿足各核心家庭的生活機能,而其合,則在確保共同祭祀的象徵;但無論分或合,都表現在財產的鬮分中。
後記:本文係撰寫中羅家歷史的第一部份,文中所提〈羅家故事〉口述紀錄,尚待註記及校對,未附於此。


[1] 參考羅烈師,《大湖口的歷史人類學探討》,新竹縣文化局,2001
[2] 「窨」字原文誤寫為同音的「印」字。
[3] 關於竹塹社保留地之相關學理與史實討論,可參考施添福,《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新竹:新竹縣政府,2001
[4] 參考羅烈師,《大湖口的歷史人類學探討》,頁102-109,新竹縣文化局,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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