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大學、客庄與老街
•2012年12月1日 星期六,晚上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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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同購買土地,只由大哥具名,這是十分常見的傳統做法。那其他兄弟如何確保自己持分的產權呢?這張道光三年(1823)的〈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立合約〉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道光三年宏珍兄弟立合約(引自國圖臺灣記憶系統資料庫)

立合約兄弟宏珍、宏龍、宏陞兄弟三人,先年同置買斷截有山場埔園水田壹處,土名大窩尾等處,價銀界址俱載立契內。今有印契壹紙交與兄宏珍收存,又有斷截洗契四紙交與宏陞收存。日後不知何人自己鬮分之田要退與人,印契並無隔帶,收印契分項之田退下印契,要交弟姪收存,不得執據。
再批明正契係宏珍兄一人俱名係兄弟三人同置三人均分各分照鬮管炤
代筆姪 鵬申
在場兄 俊生
道光三年癸未冬九月 日立合約 宏龍 宏珍 宏陞
三兄弟立此契字的主要目的言明「正契係宏珍兄一人俱名係兄弟三人同置三人均分各分照鬮管」,亦即正本契約雖係大哥宏珍具名,但實係三人共同購置,爾後也必須均分。同時也特別紀錄正本契約由宏珍收存,但本土地的前次交易契約及額外支付金額的四張契約,則由屘弟宏陞保管。
經與其他契約交互比對,再加上口傳歷史,筆者認為這筆土地位於湖口糞箕窩,而當時羅氏兄弟尚在關西居住,並未遷來湖口。附帶一提,羅氏本為四兄弟,不知何故老三宏高並未參與本次購地。
所謂親兄弟明算帳,簽定這樣的契約是明智的。問題不會發生在這些兄弟本身,往往是後代爭議土地所有權時,如果只有白紙黑字的正契,那具名者的後代便大可有能堅持自己擁有全部土地所有權。真的發生這種事,如果沒有像前述這樣的契約,不具名者的後代只好徒呼負負;同時,好端端的家族也就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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